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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志勇
  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監所檢察監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突出體現為:強調監所檢察監督工作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並重;加強監所檢察監督工作中的同步監督;擴大監所檢察監督審查範圍;突出監所檢察監督工作新技術手段的運用。為全面、有效履行監所檢察職能,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進行探索。
  積極保障被監管人員合法權益和訴求權利。一是可以在監獄、看守所開設被監管人員“維權綠色通道”,保證被監管人員的權利訴求能夠直接到達監所檢察部門或人員手中,切實維護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以保障監管場所的秩序和正常運轉。譬如,駐監管場所檢察室可以在監管場所監區內的監室門口附近設立檢察官信箱,便於在押人員投放信件,及時接收在押人員的控告、舉報和申訴材料。二是可以開通“駐監所檢察官熱線電話”。通過檢務公開欄、被監管人家屬聯繫卡等方式向社會公佈聯繫方式,對有價值的電話線索,認真處理,及時反饋。三是發放“被羈押人員維權告知卡”。對新收押人員,及時告知權利、義務併進行談話教育,告知其駐所檢察人員的職責。對維權告知卡反映的問題,駐所檢察人員應認真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反饋。
  探索建立“假釋監督工作機制”。根據刑訴法第262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根據這一規定,刑罰執行機關在報請法院審核裁定的同時負有移送檢察機關建議書副本的義務,檢察機關有了法定渠道獲取減刑、假釋材料,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加強檢察監督的主動性和同步性。減刑、假釋裁定的作出不再是僅由刑罰執行機關提請、審判機關裁定的直線模式,而是初步形成了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檢察機關監督、審判機關裁定的三角形模式。可考慮建立和完善假釋案件開庭審理法律監督工作機制,重視和加強假釋罪犯的社區矯正監督工作。
  加快推進監所檢察監督工作信息化建設。一是加強與相關行政監管執法機關聯網建設。與監管單位的網絡、監控安裝同規劃、同實施,從而提高監所檢察信息化建設水平。特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重點推進的檢察機關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與監所監控聯網、信息系統聯網以及派駐檢察室與檢察系統專網相連等“兩網一線”建設。二是加強派駐監所檢察室監控聯網建設。實現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單位網絡信息的聯網兼容,大力推進專線網建設。三是推進信息網絡建設。建立統一的智能化的監所檢察監督信息平臺,把監所檢察工作的有關監控信息放到這個平臺上進行整合、分類、分析、運用、反饋,這是有效提高派駐檢察機構監督能力的重要途徑。依靠科技手段,實現對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活動的即時、動態和有效監督。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從三方面強化監所檢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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